当事人 |
李冬勇,任秋香, 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冬勇、任秋香:本院受理原告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