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卢玲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280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卢玲丽: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6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玲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期内未还利息519.67元及截至2021年8月15日的罚息24332.81元、复利143.55元,以及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实际剩余期内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二、被告卢玲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4000元、公告费26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