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常某, 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422执29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常金:本院执行的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422执2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如实向我院报告财产,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常金依法偿还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截止2019年7月12日的利息14,597.93元,本息合计84,597.93元,并从2019年7月1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4.508%继续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915.00元,公告费60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