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田某某,吴某某, 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辽0422执26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某某、吴某某:本院执行的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9)辽0422执2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二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如实向我院报告财产,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田某某、吴某某依法偿还申请执行人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50,000.00元,截止2018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222,015.42元,本息共计1,172,015.42元,并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继续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7,674.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