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某,第三人-杨某某,段某, 太原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5民初4685号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本院受理原告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太原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段某、杨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第三人段某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105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太原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差价款270774元。二、被告太原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多收取杨某某房款的补偿款81232.2元。三、驳回原告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