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顾某某,顾某某,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顾某某、顾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某某、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