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0民初4052号 |
案由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0180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50000元;二、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2021年12月13日前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3011.78元及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前款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1元,由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