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 山西阳涉能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8553-1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阳涉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2021)晋0106民初855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将132万元款项归还原告。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案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