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某某, 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合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合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诉你与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房款共计人民币130188元,购房团购费50000元,并以18018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