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某,闫某某,皮某某,皮某某,张某某, 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太和县乐森木业有限公司 ,安徽玏宝木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闫某某、皮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广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皮某某、张某某、太和县乐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玏宝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原告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