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樊某某,李某某, 山西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晋0930民初56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某某、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山西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930民初5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