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耿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禹会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303民初383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耿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禹会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涂山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03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