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束某某,孟某,胡某某,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124民初605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孟某:本院受理原告束某某诉被告孟某、胡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4民初605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某、胡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束某某钢材货款720000元及利息463470元,合计1183470元;二、驳回原告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5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1141元,由原告束某某负担5141元,被告孟某、胡某某负担1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