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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束某某,孟某,胡某某,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0124民初605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法院
内容
孟某:本院受理原告束某某诉被告孟某、胡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4民初605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某、胡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束某某钢材货款720000元及利息463470元,合计1183470元;二、驳回原告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5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1141元,由原告束某某负担5141元,被告孟某、胡某某负担1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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