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童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童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童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保险金垫付款26866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2000元)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承担偿付保险金垫付款的责任,不足部分由童某某承担。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72元,由被告童某某负担43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担3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童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