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盛某某, 铜陵市大地汽运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盛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大地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盛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15日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