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袁某某,陈某某,张某,王某某,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 ,江苏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与被告江苏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袁某某、陈某某、张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另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