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渠某某, 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383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渠某某与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2021)晋0106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太原市朝阳街90号景泰花苑2号楼3单元2601号房屋交付原告渠某某;二、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损失(以购房款749265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交付房屋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20750元,由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