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洪某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191民初151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洪建国: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91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项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洪建国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与被告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被告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洪建国共同负担。案件公告费520元,由被告上海蓝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洪建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