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宋某, 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 ,安庆市元森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上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瑶海区创强百货超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191民初4986号 |
案由 |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合肥瑶海区创强百货超市、安庆市元森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上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元: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瑶海区创强百货超市、安庆市元森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上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元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皖0191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元森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上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哪吒”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安庆市元森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上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三、被告宋元对被告深圳市上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负担433元,由被告安庆市元森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上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元负担21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被告安庆市元森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上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