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某某,沈丘分公司,郑州分公司, 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 ,阜阳市锦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02民初3067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诉你、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02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13元,由原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