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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马某某,沈丘分公司,郑州分公司, 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阜阳市锦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1202民初3067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马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诉你、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丘分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02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13元,由原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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