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章某某,周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枞阳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 ,枞阳县兴盛塑业有限公司 ,安徽宇神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722民初240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枞阳县兴盛塑业有限公司、枞阳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宇神商贸有限公司、章平霞、周某、周菊姑、周为亚、周某:本院受理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722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一、被告枞阳县兴盛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利息576131.4元(为2021年4月23日前利息),并自2021年4月24日起以2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179%计付利息,款清息止;二、被告安徽宇神商贸有限公司、章平霞、周某、周菊姑、周为亚、周某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被告枞阳县兴盛塑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枞阳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枞阳县周潭镇澄英村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