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502民初197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502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行透支本金24890.04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逾期之日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