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某某,徐某,第三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泉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9民初317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徐某、山西泉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院受理原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杨某某、徐某、山西泉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杨某某、徐某及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3年6月19日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060201005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杨某某、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金351082.46元、利息16288.69元及罚息2002.03元,本息共计369373.18(暂计至2020年9月28日)及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贷款本金351082.46元为基数,按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予以计算)。三、被告山西泉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40元,保全费2367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杨某某、徐某、山西泉亨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109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