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东瑞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1021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山西东瑞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监督卡及(2021)晋0106民初102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