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亚太绿建(北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亚太绿建(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蜜蜂传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亚太绿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晋0105民初750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亚太绿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西蜜蜂传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亚太绿建(北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亚太绿建(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晋0105民初750号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晋0105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要求:1.请求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晋0105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2.改判被上诉人山西蜜蜂传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亚太绿建(北京)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亚太绿建(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就被上诉人山西亚太绿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由四名被上诉人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平阳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