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陆某某,昌某某,第三人-, 安徽江南文化园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706民初1429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昌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某某与你、第三人安徽江南文化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706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昌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签订的《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书》有效;二、第三人安徽江南文化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被告昌某某将位于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江南文化园26栋603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昌某某名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昌某某承担;三、被告昌某某于本判决第二项登记行为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陆某某将位于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江南文化园26栋603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陆某某名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昌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昌某某承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昌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