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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某某,孟某某,宛某某, 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18)皖0522民初985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人民法院
内容
孟某某、宛某某、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某某诉孟某某、宛某某、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决各被告共同支付原告707310.9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2346元(利息按照707310.97元为基数,年利率3.85%计算,自2018年12月28日计算至2021年8月28日,以后利息继续按照月利息3.85%计算至款清息止),共计769656.97元;2、依法判令各被告支付原告(2018)皖0522民初985号调解书第二项确认的工程款差额22万元;3、依法判决原告不支付工程审计价款以外的检测费、电工费、维修费;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全部由各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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