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许某某,孟某某,宛某某, 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18)皖0522民初98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孟某某、宛某某、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某某诉孟某某、宛某某、庐江县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华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决各被告共同支付原告707310.9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2346元(利息按照707310.97元为基数,年利率3.85%计算,自2018年12月28日计算至2021年8月28日,以后利息继续按照月利息3.85%计算至款清息止),共计769656.97元;2、依法判令各被告支付原告(2018)皖0522民初985号调解书第二项确认的工程款差额22万元;3、依法判决原告不支付工程审计价款以外的检测费、电工费、维修费;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全部由各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