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志勇,何立园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1121民初1838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立园: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1121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志勇与被告何立园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志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