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孔峰,许久森,梁鹏,陈新安,梁彬生, 山西誉恒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826民初1944号 |
案由 |
公司解散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新安、梁彬生:本院受理原告孔峰、许久森、梁鹏诉被告山西誉恒实业有限公司及你二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826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横水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