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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梧州市保盈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碧水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以(2016)桂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对藤县藤州镇津北区碧水湾A1地块6号楼17B号房进行执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被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银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