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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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7419.8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1年6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68元,减半收取507.84元,由被告姚**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