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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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董**、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000元及利息803817.43元。从2021年5月8日开始,以后的利息按每日885.6元计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高***、被告张**、被告董**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31元,由被告董**、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1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