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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邦得力热工器材有限公司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邦得力热工器材有限公司货款1199840.37元;

二、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偿付原告青岛邦得力热工器材有限公司745056.64元自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及454783.73元自2020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青岛邦得力热工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78元,由原告负担16279元,被告负担155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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