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嵊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4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