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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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47050元; 二、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利息(以4705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已垫付),由吉林省宏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