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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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盛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贵州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盛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罚息121382元及复利(复利以所欠罚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3‰计算至罚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盛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贵州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贵州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盛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7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27元,由被告贵州盛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贵州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