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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豫1326民初474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下余工程款680000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276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216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10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