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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淮南市永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淮南市永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