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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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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淮南市永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淮南市永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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