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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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富宁分公司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赔偿***、***、陆某1、***、***因陆某5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37186.70元; 二、由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陆某1、***、***因陆某5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94373.40元; 三、由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富宁中波台赔偿***、***、陆某1、***、***因陆某5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388746.80元; 四、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五、驳回***、***、陆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陆某1、***、***负担1590元,***负担530元,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60元,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富宁中波台负担2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