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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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本金639,043,817.95元; 二、被告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计算至2019年7月19日(不含当日)的利息19,699,494.10元,以及以本金639,043,817.9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计算至2019年7月19日(不含当日)的违约金85,746,922.22元,以及以本金639,043,817.9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违约金; 四、被告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7,228.40元; 五、若被告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四项的付款义务,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协议以质押的179,800,095股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090)及其孳息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和孳息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股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及孳息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驳回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0,708.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75,708.90元,由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25.93元,由被告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3,770,78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