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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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迪巨尔乳业洛阳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兴安彩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科迪巨尔乳业洛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兴安彩印有限公司支付定作价款605,098.67元及利息(以605,098.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兴安彩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1元,减半收取4,92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共计8945.5元,由被告科迪巨尔乳业洛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