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7.78元,支付利息9,356.01元(该利息数额暂计至2019年7月12日止,此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另行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