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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58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26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5日起,以本金19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8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7780元(***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0元(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156780元,由***负担84080元,由***、***负担48327元,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负担24373元(***、***应负担的28700元、1962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直接支付给***、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