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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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方正轻纺机械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康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康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753693.54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36元,减半收取6768,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68元,由原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73元,被告无锡康浩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9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