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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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复星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利息25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复星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636.36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复星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41.60元,由原告广州复星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35.09元,被告***负担4506.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鲍国雷 人民陪审员 胡广文 人民陪审员 谢页凡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尹思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