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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站支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太和矿业有限公司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
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380元,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太和矿业有限公司与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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