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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380元,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太和矿业有限公司与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