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国泰中宏投资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建隆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建三局金海置地有限公司 成都喜玛拉雅大酒店有限公司 山东五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中建三局金海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成都喜玛拉雅大酒店有限公司2430.9728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40.9728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3日起算至2015年7月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以2430.9728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以2430.9728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2430.9728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中建三局建隆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出资额6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四川中建三局金海置地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成都喜玛拉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16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800元,由成都喜玛拉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15000元,四川中建三局金海置地有限公司负担156800元,中建三局建隆工程有限公司对四川中建三局金海置地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金额在4400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义务;第二审案件受理费171800元,成都喜玛拉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15000元,四川中建三局金海置地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中建三局建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3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