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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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铭兴拍卖有限公司 佛山市宏业联合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宏业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2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计至2018年1月18日)共计4060544.97元; 二、被告佛山市宏业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060544.97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佛山市宏业联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上述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之日止)。 如被告佛山市宏业联合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0304元,由被告佛山市宏业联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