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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盛世景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剩余出资本金168047293.69元;

二、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投资收益(以出资本金184933100元中的未返还部分为基数,自2017年9月6日起至出资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1月17日的欠付收益为26079475.25元);

三、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50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97919.26元;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993元,由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1389元(已交纳),由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96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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