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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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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四、驳回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深圳市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294.4元,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8694.4元;由深圳市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800元;***负担人民币8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深圳市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0元,由深圳市亿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800元,由***负担8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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